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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不法侵害防治
一、 職場不法侵害(職場霸凌)的定義與揭露
職場不法侵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,遭受雇主、主管、同事、顧客或陌生人施加暴力、恐嚇、威脅、侮辱或霸凌等行為,導致身體或心理遭受傷害。
1. 常見的侵害類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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肢體侵害: 毆打、傷害、推擠或故意毀損其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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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語侵害: 辱罵、諷刺、威脅、惡意中傷、咆哮或不當指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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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侵害: 刻意孤立、排擠、冷落、過度監視或散佈謠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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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侵害: 故意不指派工作、指派遠遠超出能力範圍的過量工作、或是故意指派毫無意義的貶低性工作。
2. 企業防治與揭露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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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容忍政策: 企業應明確宣告反對任何形式的職場霸凌與暴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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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管道公開: 必須設立獨立且具備保密性的申訴信箱或專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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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法定責任: 依據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,雇主有責任規劃並採取預防不法侵害的必要安全衛生措施(如辨識危害、流程評估、教育訓練等)。
二、 職場性侵害與性騷擾的揭露
職場性騷擾與性侵害涉及人身安全與性自主權的侵害,在法令上受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的嚴格規範。
1. 行為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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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換型性騷擾: 雇主或主管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工錄用、考績、升遷、獎懲等交換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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敵意環境型性騷擾: 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勞工工作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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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害: 違反他人意願,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(屬刑事犯罪)。
2. 企業法定義務(以台灣現行法令為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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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用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: 必須訂定「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」,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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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的「知悉」責任: 雇主只要知悉(不論是否有正式申訴)有性騷擾之情形,就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包括保護被害人、調整工作場所、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等。
三、 職場申訴與揭露流程(標準作業程序)
當員工遭遇上述侵害時,企業內部應有清晰、透明且受保護的揭露流程:
[發生侵害事件] ──> [提出申訴] ──> [啟動保密調查] ──> [做出裁決與懲處] ──> [後續關懷與改善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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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申訴: 受理窗口應保持中立,並確保過程全程保密,保護申訴人與證人免受報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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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成調查小組: 針對性騷擾或重大不法侵害,調查小組應邀請外部專家學者或具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參與,確保公正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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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即補救措施: 調查期間得視情況調整雙方工作職務或動線,避免二次傷害或接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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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處與追蹤: 若查證屬實,依情節輕重給予適當懲處(如申誡、記過、解雇),並提供受害者必要的心理輔導或法律協助資源。
💡 企業管理觀點
對於追求專業、秩序與永續經營的組織(特別是涉及大量人力調配、政府標案或高標準廠區環境管理的企業)而言,建立明確、嚴謹的「不侵害與防性騷規範」,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,更是建構客戶信任感與員工安全感的核心基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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